先立刻给银行打电话,其他事都往后放。请您汇款所用的银行,或者收款的那家银行,对钱款转入的账户采取止付措施(지급정지)。诈骗分子几分钟内就会把钱转走,而止付只能冻结账户里还剩下的部分。然后报警。顺序很要紧:先打银行电话,紧接着报警,银行索要的材料一到手就交上去。
给银行打电话时该说些什么?
韩国大多数银行都开通了受理诈骗举报的电话,其中一些提供英语服务。如果对方只能讲韩语,请一位会说韩语的朋友陪您一起通话。事先备好以下信息:
- 钱款转入的银行名称和账号,
- 每一笔转账的金额和时间,
- 您本人的账号,以及外国人登录证(외국인등록증)号码,
- 骗子使用过的电话号码或聊天软件账号。
开门见山地说:“这是电话诈骗(보이스피싱),请对收款账户止付。”如果您分几次汇过钱,或者汇进了不止一个账户,要逐笔列出来。银行会告诉您该带哪些文件、最晚何时提交。这个时限很短,请在通话当中就把它写下来。
应该到哪里报案?
| 去处 | 原因 |
|---|---|
| 警察:拨打112,或到当地警察署(경찰서) | 刑事报案,并开具银行会要求的确认文件 |
| 金融监督院(금융감독원),1332 | 受理诈骗举报;打不通银行电话时,可协助办理止付 |
| 您开户银行的网点 | 凭警方确认文件递交返还申请 |
请向警方索要一份证明您已报案的书面材料(사건사고사실확인원)。缺了它,银行一般不会推进退款。如果您韩语不太好,在做笔录之前先申请口译员。把那通电话讲准确很重要,特别是来电者自称什么身份、叫您做了什么。
骗子会对外国人说些什么?
专门针对外国居民的话术,常常拿您的居留身份来要挟:
- “这里是出入境管理部门。” 说您的签证要被注销,或者您的登录证被人用来犯罪,除非您交一笔罚款,或把积蓄转进“安全账户”。
- “这里是检察厅。” 说您的账户牵涉洗钱,钱必须转出来接受“核查”。
- 签证或贷款中介。 要您预付一笔费用,名义是延长签证、换成更好的签证类别,或者办下银行拒批的贷款。
- 用您母语联系、介绍工作的老乡,过后却要您交押金,或者索要您的银行信息。
- 在聊天软件上换了“新号码”的海外亲人,急着要您转账。
政府机关不会在电话里叫您把钱转到个人账户或“安全账户”,也不会要求您装某个应用来保护手机。听到这两种说法中的任何一种,就挂电话。
钱还能拿回来吗?
能拿回一部分,而且并非每次都行。一部针对电信诈骗的特别法,即《电信金融诈骗受害防止及受害款返还特别法》,设立了退款程序。止付之后,由银行和金融监督院主持一个程序,最终可以让账户名义人对冻结款项的权利归于消灭,再把这笔钱发还给受害人。这里有三点限制:
- 只有仍留在冻结账户中的钱才能退回。骗子已经提走或转手的钱,不在这个程序的范围内。
- 若有多人往同一个账户汇过钱,剩下的余额由大家按份分配。
- 当面交给“取款人”的现金,因为没有经过转账,不走银行这套程序。即便如此,也要向警方报案。
整个过程包含公告和等待期,所以请预计要花几周甚至几个月,而不是几天。
我能起诉什么人吗?
按《民法》的规定,诈骗的策划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此人往往身份不明,或者人在国外。更实际的对象,常常是收款账户的开户人。协助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的人被视为共同侵权人,法院也曾判决,随意把银行账户交出去的开户人可以被责令承担受害人的一部分损失。这一点在您的案件里能否成立,要看开户人当时知道什么,或者本应知道什么。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您知悉损害及加害人后3年内不行使即消灭,无论如何,自行为发生起满10年也会消灭。
我没有合法签证,报案安全吗?
遭受诈骗本身并不是被驱逐出境的理由。真正让人担心的,是警察会不会把您的资料转交出入境部门。公务员一般负有通报违反出入境法规的外国人的义务,但规定里有一个例外:公务员侦查某几类犯罪时(诈骗也包括在内),如果认为救济受害人更为优先,可以决定不通报。这由经办警员逐案决定,因此算不上有保障的保护。如果您的居留身份有问题,请在报案前或报案的同时寻求法律意见,但案还是要报,因为止付耽误不得。
今天还要做哪些事?
- 把来电者叫您安装的应用全部删除,然后更改网银密码和各种PIN码,最好换一台设备来操作。
- 如果您发出过登录证或护照的照片,要告知银行。 请银行将您的个人信息登记为已泄露(개인정보 노출),这样以您名义新开账户或申请贷款时会被拦下或受到核查。
- 留存证据: 通话记录、短信、骗子的号码、聊天截图,以及每一张转账回单。
- 别理会收费帮您“追款”的人。 声称付费就能把钱追回来的人,往往正是同一场骗局的第二幕。
下一步
如果您已经申请了止付,请把警方的确认文件和转账回单收进同一个文件夹,赶在银行规定的期限之前交上去。如果有一大笔钱进了一个能查明是谁名下的账户,或者您因为居留身份而对报案有顾虑,律师可以告诉您提起民事索赔是否现实。本所咨询需要付费。您联系我们后,工作人员会给您回电,并说明费用。
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
1533-7377
适用法规
《民法》(민법)第750条(因不法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第760条第3款(教唆或帮助不法行为的人视为共同侵权人),第766条第1款及第2款(自知悉损害及加害人起3年,自行为起10年)。《刑法》(형법)第347条(诈骗)。《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第84条第1款(公务员的通报义务,例外由施行令规定);《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92条之2第5项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70条之2第1项(诈骗犯罪的侦查列为可适用例外的职务)。未列条文:《电信金融诈骗受害防止及受害款返还特别法》(전기통신금융사기 피해 방지 및 피해금 환급에 관한 특별법)(止付与退款),《电子金融交易法》(전자금융거래법)。
以上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