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把您的银行账户、借记卡、存折、OTP设备或网银登录信息交给别人使用,这件事本身就触犯韩国的《电子金融交易法》(전자금융거래법),不论您是拿了报酬,还是对方只承诺给您一份工作。这类账户通常是被拿去收诈骗款的,一旦真的派上这个用场,您可能因协助诈骗被立案调查、被受害人起诉,在韩国的居留也会受到审查。和其中任何一项后果相比,对方开出的那点钱都微不足道。
这类邀约通常以什么方式找上外国人?
对方很少直白地说“把账户卖给我”。更常见的是下面几种面目:
- 兼职工作。 “公司的货款先打到您账户上,您再转出去”,或者“把现金取出来交给我们的人”。活儿很少,报酬却很高。
- 准备离开韩国时。 签证快到期了,有掮客上门收购您的账户、银行卡和手机号,理由是“您以后反正用不着了”。
- 贷款邀约。 “得用您的卡刷出流水,贷款才能批下来。”
- 帮忙汇款。 “让钱从您账户过一下,往家里寄钱能省手续费。”
- 朋友或同事,说是“只借几天”。
诈骗团伙偏爱外国居民名下的账户和SIM卡,因为持有人往往会离开韩国,资金线索更难追查。正是这个缘故,账户若在您还在韩国期间被人使用,风险就全落到您身上。
这算什么罪?
要分两层来看。
出借或出售账户本身。 电子金融相关法律禁止为了让他人使用而转让、出借或出租接入媒介(접근매체),比如您的卡、OTP或登录信息。哪怕从头到尾没有一分诈骗款经过,也同样违法。
协助诈骗。 钓鱼诈骗的钱一旦进了您的账户,警方就会查您有没有帮助骗子。帮助他人犯罪按帮助犯(방조)论处,量刑轻于正犯。如果您更进一步,亲手提取或转走了受害人的钱,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实施诈骗的一员,而不再只是帮助者。决定性的问题是您当时知道多少。“我以为这是份正经工作”这个说法,只有事实撑得住才管用:雇主看起来可信,工资水平正常,也没人叫您隐瞒什么。
受害人能要我赔钱吗?
有这个可能。依照《民法》(민법),以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而帮助该行为的人视同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因此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索赔全部损失。现实中,幕后组织者早已消失,有名有姓、有地址可找的就是账户持有人。即使最后判赔的数额有所减少,要在韩国法院应诉,用的还是您未必读得懂的语言,签证期限又在一天天流逝,这本身就是沉重的负担。
我的银行账户会怎么样?
只要有受害人举报,银行就会冻结这个账户的支付,里面的钱您一分都动不了,连您自己的工资也包括在内。依照关于电信金融诈骗的特别法(전기통신금융사기 피해 방지 및 피해금 환급에 관한 특별법),账户被用于诈骗的人,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被限制使用电子银行、限制开立新账户。对于靠转账领薪水、还要往家里汇钱的外国劳动者,单是这一点就足以惹来大麻烦。
对我的签证会有哪些影响?
《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了外国人在哪些情况下可被遣送出境或丧失居留许可。与此有关的条款有三项:
- 被判处禁锢或更重之刑(금고 이상의 형)、刑满获释的人,属于强制驱逐(강제퇴거)的事由。
- 违法情节严重的,居留许可可被撤销,撤销之后会被命令出境(출국명령)。
- 有可能危害经济秩序或社会秩序的人,日后可被拒绝入境。
即便只是一笔不够上述任何一条的罚金,您申请延长或变更签证时也可能被翻出来,因为您的记录本来就是审查材料之一。它的分量有多重因案而异,但很少会对您有利。
账户已经交出去了,接下来怎么办?
1. 抢在受害人举报之前,自己打电话给银行,把账户和银行卡停掉。要求重新设置接入信息和密码。 2. 陌生人打进账户的钱,一律不要碰。 不取、不转、不花,不管那位“老板”如何催促。 3. 把对方接近您的经过留存下来: 招聘广告、聊天记录、对方的姓名和电话,以及对方出示过的合同或身份证件。 4. 带上这些材料主动去警察署。 带着记录及早主动说明,比坐等传唤更能让人相信“我是上当受骗的”。 5. 如果您已经替他们取过钱或转过账,接受警方问话前先咨询律师,并申请口译员协助做笔录。
下一步
如果您即将离开韩国,请在登机前亲自去销户、注销手机号,别把它们留给别人使用。如果您名下的账户已被冻结,或者警方已经联系过您,请先和律师谈过再去作陈述。本所咨询需要付费。您联系我们后,工作人员会给您回电,并说明费用。
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
1533-7377
适用法规
《刑法》(형법)第347条(诈骗),第30条(共同正犯),第32条(帮助犯,减轻处罚)。《民法》(민법)第750条(因不法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第760条第1款及第3款(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帮助者视为共同侵权人)。《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第46条第1款第13项(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后获释者的强制驱逐),第89条第1款第5项(违法情节严重时撤销许可),第68条第1款第3项(撤销后的出境命令),第11条第1款第4项(可能危害经济或社会秩序时拒绝入境)。未列条文:《电子金融交易法》(전자금융거래법)(禁止转让或出借接入媒介),《电信金融诈骗受害防止及受害款返还特别法》(전기통신금융사기 피해 방지 및 피해금 환급에 관한 특별법)。
以上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
